(2017)豫1323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太平与王建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太平,王建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487号原告:石太平,男,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在西峡县段开办大宝漆店。被告:王建申,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汉族,任内乡县瑞东镇五里堡村坤源物流公司经理,住西峡县。原告石太平与被告王建申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石太平负担。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