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太平与王建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太平,王建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487号原告:石太平,男,生于1969年9月15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在西峡县段开办大宝漆店。被告:王建申,男,生于1961年8月19日,汉族,任内乡县瑞东镇五里堡村坤源物流公司经理,住西峡县。原告石太平与被告王建申为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石太平负担。审判员  姬海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