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慧与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慧,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377号原告:丁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勇刚,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祁村路8号AZ幢1005室。法定代表人:LESLIEDAVIDKEBLER。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慧与被告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慧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庆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