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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慧与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慧,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377号原告:丁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勇刚,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祁村路8号AZ幢1005室。法定代表人:LESLIEDAVIDKEBLER。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慧与被告WESCO(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慧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庆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