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XX分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913号申请人沈阳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腾退其违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11702平方米,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1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