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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XX分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913号申请人沈阳市XX分局。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分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腾退其违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11702平方米,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1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