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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军与孟亮杰、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军,孟亮杰,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1073号原告:孟军,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农民。被告:孟亮杰,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西谷乡长头村农民,住清徐县。被告:潘丽丽,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农民,住清徐县。原告孟军与被告孟亮杰、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军、被告孟亮杰和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孟亮杰和潘丽丽偿还我借款本金69,000元。事实和理由:孟亮杰和潘丽丽系夫妻关系,我与孟亮杰系同村人,从小一起长大,也是小学同学,2017年2月孟亮杰找到我称,想买车跑运输,问我借款,并称可以让我入伙,2017年4月底我看在同乡和同学的情面上,同意一起分期购买车辆。分期贷款购买车(车牌号为×××)首付了100,000元,我出了70,000元,孟亮杰出了30,000元,但是车提回来后,跑了两个月业务,孟亮杰提出要散伙,并要求把车折价给他,孟亮杰与我协商,由孟亮杰给付我65,000元,车归孟亮杰所有,同时,由于孟亮杰之前借我4000元一直未还,总合两笔借款69,000元,孟亮杰于2017年6月18日给我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孟军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借款人:孟亮杰”,并约定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偿还,但是借款到期后,我找孟亮杰索要,孟亮杰却称资金紧张一直推脱,且态度非常恶劣,孟亮杰和潘丽丽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今我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孟亮杰辩称,我欠孟军69,000元属实,我与被告潘丽丽是夫妻关系,我应当偿还孟军,我现在经济因难,无力偿还。潘丽丽辩称,我与孟亮杰经营自卸车,2017年4月底到5月初将车辆卖了后孟亮杰与孟军自愿入伙分期购买了一汽解放青岛途V车一辆,孟军出资70,000元,孟亮杰出资40,000元,经营2个月散伙,孟亮杰给孟军出具了69,000元借条是事实,但没有说2017年7月15日之前偿还,只是口头约定尽量早点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孟亮杰与孟军合伙分期购买了一汽解放青岛途V车一辆,车辆总价是365,000元,首付款100,000元,孟军出资70,000元,被告孟亮杰出资40,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车辆装潢和车上用品,经营车辆2个月后孟军与孟亮杰商量散伙,约定由孟亮杰给付孟军65,000元,车归孟亮杰所有,同时,因孟亮杰在2014年期间借孟军4000元一直未还,所以孟亮杰于2017年6月18日给孟军出具了69,000元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孟军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借款人:孟亮杰2017年6月18日”。孟亮杰写借条时口头约定1个月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两个月还清,但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孟军与孟亮杰合伙经营车辆散伙,商定由孟亮杰给付孟军65,000元,车辆归孟亮杰所有,孟亮杰给孟军出具了69,000元借条(连同孟亮杰2014年期间借款4000元),据此,孟亮杰散伙欠款已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孟军持孟亮杰借条要求孟亮杰偿还借款,应予支持。孟亮杰借款及经营车辆散伙欠款系与潘丽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孟亮杰合伙经营车辆,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故所欠债务应由孟亮杰和潘丽丽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孟军主张的由孟亮杰和潘丽丽共同偿还孟军借款69,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孟亮杰和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孟军借款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孟亮杰、潘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