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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巧云与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巧云,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巧云,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关于高巧云与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所有的豫DT08**号出租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万顺顺发出租汽车行所有的豫DT08**号出租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