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9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有彬与沈辉彭君慧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有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财保38号申请人:李有彬,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沈辉,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彭君惠,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李有彬与被申请人沈辉、彭君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沈辉、彭君惠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辉名下位于桥东区永安南路58号金宏小区33号楼15层1单元1502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冀(2017)邢台市不动产权第0005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书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文艳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