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6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黄加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黄加强,成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631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执行人黄加强,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成冬,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黄加强、成冬(2017)浙0782执631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