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9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万江、刘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江,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9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万江,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6×××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