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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刑初30号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7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延津县封丘县潘店乡”现更正为: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封丘县潘店乡”原判决书第七页第十六行“被害人李怀俊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的意见,理由充”现更正为:“被害人牛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计算的意见,理由充”原判决书第八页第五行“中心支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现更正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审 判 长  许英杰审 判 员  裴跃华人民陪审员  焦卫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丰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