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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高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436号申请人: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84517758T。法定代表人:杨永,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雷,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人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瓜淀粉、黄粉及存放的生产设备,保全金额230万元,泰安百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雷在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瓜淀粉、黄粉及存放的生产设备,保全金额23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新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