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琨与翟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琨,翟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赵琨,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翟羽,女,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赵琨与被执行人翟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长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账户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