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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4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金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友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1执468号之三被拘留人:叶金友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吴中衣、沈彩仙、叶国峰、叶金友(2017)浙0281执46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金友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