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凤菊与赵朝芬、徐婷共有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菊,赵朝芬,徐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菊,女,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朝芬,女,193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瑛(系赵朝芬之女),女,1957年3���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婷,女,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新西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莉,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刘凤菊因与被上诉人赵朝芬、徐婷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3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凤菊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撤回其上诉并申请减免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凤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凤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79.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39.99元,由上诉人刘凤菊负担,本院予以减免人民币12,8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刘金审判员 高 胤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