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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俊贤,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发,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科捷锂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裁定终结本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额为4411434.8元(含执行费61357元)。2017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