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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承进良、赵祥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承进良,赵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特15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夏思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丽,江苏漫��(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承进良,男,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赵祥英,女,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与被申请人承进良、赵祥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建行江阴支行称: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承进良、赵祥英;借款本金41万元,借款于2010年7月15日发放,于2017年9月12日提前到期;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至2017年8月7���,结欠借款本金314967.59元、期内利息4766.22元、罚息113.74元。建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9490元。2、物的担保情况:承进良、赵祥英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登记债权数额为41万元。申请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承进良、赵祥英抵押给建行江阴支行的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产,建行江阴支行对所得价款就承进良、赵祥英结欠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在4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行江阴支行的申请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委托划款承诺书、个人贷款支付凭证、抵押房地产承诺书、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协议、利息清单��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承进良、赵祥英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承进良、赵祥英结欠其的截至2017年8月7日的借款本息319733.81元、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以314967.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314967.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29490元在债权数额4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8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承进良、赵祥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