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裁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贵、杨文兰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永贵,杨文兰,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裁保2548号原告: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79179034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7号和政家园1号楼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菲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军,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永贵,男,藏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51963********,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号**栋***室。被申请人:杨文兰,女,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6321251965********,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号**栋***室。被申请人: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633100100000666,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贵、杨文兰、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贵、杨文兰、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322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永贵、杨文兰、青海源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322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986元,由申请人西宁丰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江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培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