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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长明与湖北欣江建筑有限公司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长明,湖北欣江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102号申请人:谢长明,男,生于1967年11月3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湖北欣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斯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谢长明与被申请人湖北欣江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长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欣江建筑有限公司在X集团有限公司X铁路X标段项目经理部X工区的工程款X万元。申请人谢长明用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长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欣江建筑有限公司在X集团有限公司X铁路X标段项目经理部X工区的工程款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