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希统、河南省昱华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希统,河南省昱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希统,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昱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1号26幢8层8号。法定代表人宋国军,董事长。上诉人董希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5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及欠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江西省××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1号26幢8层8号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