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史英贤、青岛新光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英贤,青岛新光酒楼有限公司,刘巧莲,张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史英贤被执行人青岛新光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巧莲被执行人张庆国申请执行人史英贤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光酒楼有限公司、刘巧莲、张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296.00元、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全部义务,案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莹莹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远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