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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贪污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住本市雨花台区,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12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徐某在其位于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新建村的房屋被拆迁期间,通过耿某(已判刑)向时任本市雨花台区xx街道xx副主任张某(已判刑)提出多获得拆迁补偿的请托。张某接受请托后违反规定,将徐某之子徐某被拆房屋的部分披房面积计入正房面积进行补偿,被告人徐某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事后,被告人徐某给予耿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张某、耿某各分得人民币4万元。经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传唤后被告人徐某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97366.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人民币97366.3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雪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