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于洁、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于洁,孙斌,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72号之一原告陈国强,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确认送达地址:开封市夷山大街11号。被告于洁,女,汉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孙斌,男,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于洁、孙斌、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豫0204民初7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于洁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6号楼1单元15层28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洁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6号楼1单元15层28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