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与葛柯辰、葛陈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葛柯辰,葛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833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28595E,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125-127号。 法定代表人汤云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柯辰,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葛陈燕,女,汉族,1988年8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柯辰、葛陈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6)苏028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葛柯辰、葛陈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承担违约金及逾期利息454290元、律师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758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以947580元结算,其余款项及利息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葛陈燕于2017年9月10日已履行了20万元(双方已自行交付完毕),于2017年年底之前给付30万元,于2018年6月底之前将余款447580元全部付清,如到期未履行按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大阳典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葛柯辰、葛陈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于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晓 审 判 员 蒋 东 助理审判员 刘新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金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