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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生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杨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邱俊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平,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杨生雷,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开金龙,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生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生雷向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费88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9479元。案件受理费18067元,由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25元,由被告杨生雷负担11442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杨生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