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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赛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赛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754号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西路8号金御华府会所1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5785011D。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小红,女,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赛姬,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诉被告何赛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岑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公摊水费本金及相应违约金(自2016年03月1日始,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具体以实际缴交日为止),物业服务费本金14291.03元,违约金1412.06元;公摊电费本金36.24元,违约金3.21元;公摊水费本金4.01元,违约金0.39元,合计人民币15746.9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沿江路55号万科城一期2区94座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万科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按联排别墅区每月2.68元/平方米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不包含水电费公摊,水电费次月15日前向原告交纳,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在次月15日后交纳水电费公摊视为逾期交纳,逾期一日,应交纳欠费总额0.5‰的违约金。但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经多次催缴,被告却一直不予交纳相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分摊及相应违约金。其中,被告拖欠:1、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本金:317.97平方米×2.68元/平方米×13个月=14291.03元,物业服费务违约金1412.06元,合计:15703.09元;(注:317.97平方米为实测面积)2、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高层公摊电费本金36.24元,违约金3.21元,合计:39.45元3、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高层公摊水费本金4.01元,违约金0.39元,合计:4.40元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准诉请。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沿江路55号万科城一期2区94座业主,该物业为联排别墅,建筑面积410.19平方米。2007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万科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联排别墅2.6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公摊水电费,公摊水电费应在次月15日前向原告缴纳,在下月首日及以后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在次月15日后缴纳水电费公摊视为逾期缴纳,逾期一日,应缴纳欠费总额0.5‰作为滞纳金。被告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费公摊费。原告催缴未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关于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的标准,根据《万科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14291.03元(317.97平方米×2.68元/平方米×13个月),本院予以确认。据原告统计,被告尚欠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公摊水费4.01元;公摊电费36.24元。以上费用被告应予交纳,原告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根据《万科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实为滞纳金,协议已明确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代缴水电费的滞纳金为0.5‰,该约定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可。因前文已对原告提交的欠费明细清单予以采信,且经核算,原告提交的违约金(滞纳金)计算表相应的计算方式、计得金额与本院核算的一致,并无错误,故本院确认被告需向原告交纳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费、公摊电费的滞纳金分别为1412.06元、0.39元、3.21元。被告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赛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291.03元及违约金1412.06元。二、被告何赛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公摊水费4.01元及违约金0.39元。三、被告何赛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公摊电费36.24元及违约金3.2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鲁长江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卢伟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晖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