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戴爱华与刘梅兵、贺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爱华,刘梅兵,贺松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641号原告戴爱华,男,汉族,住本县。被告刘梅兵,男,汉族,住本县。被告贺松柏,男,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爱华与被告刘梅兵、贺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戴爱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XX华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