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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戴爱华与刘梅兵、贺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爱华,刘梅兵,贺松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641号原告戴爱华,男,汉族,住本县。被告刘梅兵,男,汉族,住本县。被告贺松柏,男,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爱华与被告刘梅兵、贺松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戴爱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XX华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