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530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被告:钟某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合共5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仕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