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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赵元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赵元刚,张连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淄川区松龄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86412033-3。负责人:张梅芳,行长。被执行人:赵元刚,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连均,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系被告赵元刚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元刚、张连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