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宣艮成、卓树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宣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卓某,男,1987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503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某、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宣某、卓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宣某、卓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文风审判员 吴 秦审判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