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1983号原告关某某,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吴某某,男,满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长 肖 俊审判员 吕 冬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