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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1983号原告关某某,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吴某某,男,满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7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长 肖 俊审判员 吕 冬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