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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廖彦龙、孙凯与徐汉明、徐汉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彦龙,孙凯,徐汉明,徐汉中,沈统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49号原告:廖彦龙,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孙凯,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汉明,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徐汉中,男,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沈统胜,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睢宁县。原告廖彦龙、孙凯与被告徐汉明、徐汉中、沈统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廖彦龙、孙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彦龙、孙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公告费300,合计2507元,由原告廖彦龙、孙凯负担。审 判 长  金战磊人民陪审员  蒋正勤人民陪审员  渠慎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加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