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李锋金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地址:青川县乔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锋,男,生于1981年1月1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2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