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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雪峰与邱丽花、邱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峰,邱丽花,邱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007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峰,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邱丽花,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邱琨,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吴雪峰与被执行人邱丽花、邱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邱丽花、邱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雪峰借款6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以9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30万元);案件受理费72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7350元,由被告邱丽花、邱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雪峰,原告吴雪峰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邱丽花、邱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雪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17850元,执行费为70989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对苏州凹凸彩印厂破产一案享有的债权分配款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车辆管理所、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调查核实,除邱丽花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车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公开进行拍卖。买受人许春华以最高应价15000元竞买成交。因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待被执行人对苏州凹凸彩印厂破产一案享有的债权分配款分配完毕后,本院将一并进行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邱丽花、邱琨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苏州凹凸彩印厂破产管理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破产管理人如进行破产分配,对被执行人应分得的分配款予以查封。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3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