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970号之一申请人柴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柴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43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