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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970号之一申请人柴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柴某某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43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若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