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德刚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1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刚,出生地山东省昌乐县,住山东省昌乐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4年7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刚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德刚在本市白云区同和××街××号××栋门口,趁张某不备之机,抢得张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4672.2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李德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德刚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至四千元。被告人李德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刚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李德刚有以下量刑情节: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⒊抢夺携带婴幼儿的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⒋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李德刚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德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德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4672.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丽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