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美秋、周绍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秋,周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美秋,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绍平,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王美秋与被执行人周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民初1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1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