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仁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瑞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仁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瑞霞,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仁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蓝水园4-1-302。法定代表人:刘宝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子,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瑞霞,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苏健,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天津仁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瑞霞、苏健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4月10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马瑞霞、苏健给付56477.88元并负担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社保均暂停缴费,被执行人名下宝坻区有一套,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