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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119号原告:许某,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该县,现住张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1980年10月26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本院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许某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