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焦启武诉韩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启武,韩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393号原告:焦启武。被告:韩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启武与被告韩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启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启武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启武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