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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焦启武诉韩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启武,韩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393号原告:焦启武。被告:韩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启武与被告韩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启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启武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启武负担。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