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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林茂军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支行,林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支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政府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永录,行长。被执行人林茂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5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6510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被告林茂军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支行借款本金四万元及利息(截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利息为四万一千一百九十二元,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九百一十五元,由被告林茂军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四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至9月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房产及其他权益,其名下也无机动车辆档案登记信息。财产申报令发出后,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6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