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伟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528号原告张伟,女,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延涛,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祥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红波,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涛,被告管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祥国、赵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管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城区征收办)作为管城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管城区政府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在郑州市商都历史文化区书院街片区征迁改造项目中,管城区征收办与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公司)签订了《郑州市商都历史文化区书院街片区征迁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及垃圾清运项目安全承包协议》,委托富顺公司对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部分住宅实施拆除及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富顺公司在拆除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时误拆原告的房屋,富顺公司的拆除行为应当由委托机关管城区征收办承担,管城区政府非本案的适格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管城区征收办。原告变更被告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范围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黄 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