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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王瑞玉、王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瑞玉,王少平,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0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36号凯祥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49093931A。主要负责人:林大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孙树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玉,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王少平,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中心北区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75464247。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宝,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王瑞玉、王少平、福建省海峡西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江艺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