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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玉根与陈茂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根,陈茂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800号原告:王玉根,男,1994年3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茂李,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根诉被告陈茂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茂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根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玉根负担。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