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玉根与陈茂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根,陈茂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800号原告:王玉根,男,1994年3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茂李,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根诉被告陈茂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根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茂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根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玉根负担。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