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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官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官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31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俸,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官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胡宇音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钟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