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川阳红吉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川阳红吉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李辛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川阳红吉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高艳卫,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朱云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辛甫,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生,住新郑市。上诉人河南川阳红吉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川阳红吉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无效约定。本案涉及的租赁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