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273号关于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字27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周某在金融机构账号上的存款。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字279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字2798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