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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段媛媛与孙晓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媛媛,孙晓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788号原告:段媛媛,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孙晓璞,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段媛媛诉被告孙晓璞返还原物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段媛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段媛媛负担。审判员 :  赵  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