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维普与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程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普,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程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27号原告:陈维普,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107室。法定代表人:张岩峰,经理。被告:程章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维普与被告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程章华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维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维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维普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维普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