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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维普与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程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普,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程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27号原告:陈维普,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107室。法定代表人:张岩峰,经理。被告:程章华,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维普与被告龙岩志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程章华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维普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维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维普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维普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