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846号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富强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97387。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李庄乡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22000024624。法定代表人张玉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70848306G。法定代表人吕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秀华,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张玉富、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杨秀荣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清分理处(账号:62×××70)的存款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秀荣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清分理处(账号:62×××70)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戎福友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