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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6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从华、毛培贵等与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山分公司等保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华,毛培贵,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波亨通讯店,陈名,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6310号之一原告:王从华,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毛培贵,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蓝国,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怡华大厦东座8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29033973。负责人:柴永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霞,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波亨通讯店,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利群路路口巨人酒店店铺A5间。经营者:费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名,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第三人: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533701。法定代表人:孔令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单位员工。原告王从华、毛培贵诉被告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横栏镇波亨通讯店、陈名、第三人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经查:在原告王从华、毛培贵因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3981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25731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3981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16)粤2071民初25731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6)粤2071民初25731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审 判 长  高 尚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小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