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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085王福祥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张凤霞,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1085号原告:王福祥,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凤霞,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孙学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福祥、张凤霞与被告牡丹江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福祥、张凤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祥、张凤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王福祥、张凤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杨 搜索“”